《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实施首日,两船领到罚单
2023-03-03 来自: 青岛宝瀛航运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62
3月1日,《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正式生效实施。南通市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查处一起涉嫌未将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集污柜内的违法行为,根据《条例》对违规船舶责令改正。
当天,南通海门海事处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艘内河集装箱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轮除安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还安装了一台存量3M³的污水柜,该污水柜未经船检部门检验,在船检证书中未记载。执法人员介绍,船舶生活污水储存在未经检验私自装设的储存舱(柜)内可能造成生活污水排放困难、污水柜腐蚀、污水溢流、火灾、容积不足、污染生活用水等风险,已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同日,南京梅山海事处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在港作业船舶、停泊区锚泊船舶以及过境船舶开展集中排查。其中,在巡航检查期间,南京梅山海事处乌江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乌江水道上行船舶“伟**”轮烟囱正在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轮违规行为进行了录像取证,并电话联系该轮,要求其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经查,该轮本航次由江苏南通驶往安徽芜湖,船舶使用合规燃油,途经长江南京段期间由于船舶主机喷油嘴老化,燃油雾化不充分,导致船舶尾气异常。该轮承诺将落实整改要求,对船舶主机进行维护保养并更换老化设备。对此,南京梅山海事处按照部海事局、江苏海事局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免罚工作指示精神,对该轮此次违规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该起案件也是长江南京段根据《条例》实施的首起首违不罚案件。
据悉,《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是继我国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之后诞生的首部专门针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对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江苏段发展。
资料来源:新华日报、南京海事